规章制度

郴州思科职业学院学生证办理与管理办法

时间: 2025-05-12 20:21:43  作者: 学生工作处 浏览人次: 来源: 分享到微信:

郴州思科职业学院学生证办理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是在校学生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只限学生本人在校期间使用。

第二条 学生证在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组织二级学院统一颁发(学生工作处根据二级学院提交的班级注册名单→发放空白学生证→二级学院或班级指定专人填写相关内容(要求一律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并粘贴好一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返回学生工作处审核合格后,加盖学校公章、钢印注册章→返回二级学院或班级→发放到学生本人)。

第三条 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是学生证管理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具有学籍的证明。每学期开学报到并交齐有关费用后两周内,由各班班长将本班学生证收齐,以班为单位上交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学籍管理员统一到教学科研处审核合格后加盖“注册”章。新生按规定完成学籍注册后,由教学科研处在学生证上统一加盖“注册”章后下发。未经注册的学生证一律无效。

第四条 学生必须爱护并妥善保管学生证,减少污损,避免丢失。不得转借、涂改,不得持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学生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凡利用学生证进行非法活动的,或弄虚作假、冒领、伪造学生证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证乘车区间的填写和变更

1.学生必须在学生证“乘车区间”一栏如实填写离家庭住址最近的一个火车站,如果父母不在同一地点,则只能选择一方。乘车区间不填写的无效。学生工作处根据招生生源地对乘车区间进行统一审核。

2.乘车区间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家庭住址更改,必须凭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或单位开具的证明,由学生工作处修改并盖章后生效。

3.因火车提速等铁路运输部门原因造成改变乘车区间的,无须提供证明,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六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使用和管理

1.火车票优惠卡是采用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电子标签制作,由非接触的微型 IC 、发射天线、振荡电容组成,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防伪技术进行加密解密和识别。在微型 IC 卡上存储购票次数,购票时由火车站售票人员划减。

2.国家对家庭和就读学校不在同一地点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回家往返乘坐火车实行硬座半价票优惠、高铁二等座实行七五折优惠。实行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票办法,是为了打击不法分子的造假行为,遏止社会不良风气,维护国家和广大学生的利益。

3.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由教育部按照学校每年招生录取人数核准,学校统一订购。

4.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带有强力不干胶,贴于学生证封底“购票优惠卡粘贴处”。此卡一经粘贴(无论正斜与否)将不能揭下重贴,如揭下将破坏读卡信息码,此卡将因无法识别而作废。

5.使用时要注意保持干燥、防磁;不要折叠学生证,否则会损坏 IC 卡;在购票时学生证中不能夹带其他非接触 IC 卡。

6.寒暑假乘火车回家或返校购买学生优惠火车票时,必须同时出示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并且学生证上与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内的相关信息一致,方可享受假期火车票半价优惠。

7.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每年9月的第4周)注册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在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中按每学年4次增输乘车次数,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有效期与学生证有效期相同。

8.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丢失或损坏的,一律不再补发。

9.按照教育部规定,家庭和学校在同一地或不须乘火车回家、返校的学生,学校将不发给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第七条 学生证的补办

1.遗失学生证的学生,应立即书面报告所在二级学院,如有遗失不报、被他人利用以致造成不良后果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2.学生在本学院领取《郴州思科职业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并认真填写(也可从网上直接下载打印),说明理由,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

3.学生凭《学生证补办申请表》、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学校学工处办理并缴纳补办工本费。

4.原则上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补办一次学生证。

5.补办学生证的学生如找回遗失的学生证,须立即将原学生证交到学生工作处统一销毁。

6.因保管不善,学生证损坏无法继续使用必须更换时,按补办程序办理。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学生因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等注销学籍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一起交回学生工作处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学生毕业时,学生工作处组织各二级学院集中收回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收齐后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学生工作处统一处理。

第十条 凡拾到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应及时交还本人或交到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郴州思科职业学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