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 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我校高职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设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组员主要由学生工作处、财务资产处、教学科研处和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检查和监督学校资助工作,对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面统筹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奖助学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成立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组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学科研处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成立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工作小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组员由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对本学院提交申请的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工作小组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章 奖励及资助标准
第六条 高职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七条 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
第八条 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元,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在每生每年2000-4500 元范围内确定,分为 2 挡-3 挡。
第九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分配名额、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第四章 申请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范围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我校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在籍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我校二年级(含)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在籍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在籍学生。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均排名位于本班前 10%(含 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未进入班级前 10%,但达到前 30%(含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未进入班级前 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职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的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位于本班前 50%;
6.家庭经济属实困难,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属实困难,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秋季学期开学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表与相关佐证材料,填写申请表必须实事求是,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原则:
(一)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评审,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坚持“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评审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二级学院初步审查。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学校审核公示。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本学院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后,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将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审定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第十六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间向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提出,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工作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二级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提出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申请、投诉、举报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诉求属实,应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认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本校将及时告知原因。
第七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会同财务资产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湖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按规定时间发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按照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八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对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的日常管理,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如发现存在违背奖助学金使用精神、不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受奖助资格,并有权停发或收回其已获得的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各二级学院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中关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的要求,学校可根据当评学年学生整体成绩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如国家资助政策有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