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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作者:skzy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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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三)坚持勤俭办学、节约发展的原则;
(四)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使用学院资金;
(五)以收定支总额控制、略有节约的原则,确保学院各项事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六)加强对教学工作及相关业务的经费投入,经费预算安排向教学一线倾斜。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五)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
(六)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
(七)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学院财务管理各项工作负总责。具体实施由学院党委指定一名院领导分管,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对院长负责。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各独立核算部门的财务机构是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务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院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财会人员。院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须经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须会同财务部门办理。
第九条 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一)财务处按照一人多岗的办法进行分工,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时候进行轮换,以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财务处设以下岗位:财务处长、副处长,现金、银行会计核算,稽核审核,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收费管理,会计信息化管理,出纳员,固定资产管理,税务员,票据管理、工资奖金及学生奖助勤贷发放,会计档案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基金及“两贴”管理等岗位。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及审批程序
(一)学院预算管理原则
学院编制预算必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二)部门预算的编制和下达
学院预算由财务处按上级教育、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上报。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当年学院的招生计划、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部门预算方案经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后,财务处再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项目和总金额编制学院更为详细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讨论决定后,由财务处在院内行文公布执行。学院财务收支预算每年都要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三)院内二级预算的编制和下达
每年年初,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和学院制定的详细财务收支预算,根据院属各单位当年支出的实际需要,财务处编制下达学院内部二级财务预算。二级预算以学院所属各单位为预算对象,包括教学院、系、部、教辅部门、各职能管理部门和目标管理部门等单位。二级预算的编制充分征求各单位意见,在学院财力许可范围内,由财务处统筹安排。二级预算按费用性质和支出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度。二级预算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公布执行。二级预算切块到各部门的经费必须按照“一支笔”审批的原则,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级预算各部门包干经费必须“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实行:
1.部分经费年度结余可以留下一年继续使用;
2.年度经费超支扣减下一年经费预算;
3.部门累计支出超预算时财务处停止该部门的一切费用支出和报销;
4.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费,须书面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出具意见,经财务处审核后根据金额大小分别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或院长审批。
(四)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要报财务处会签及备案,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目标管理单位上缴收入及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费用的征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取得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各项收入必须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给交款人。
第十三条 学院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收据(特殊规定除外)进行收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十五条 学院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对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十七条 学院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分别由学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一)工资、津贴、补贴、其他奖励
1.按劳资政策核定及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
2.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额度内计发教职工课时津贴、校内津贴、奖金、补贴及超工作量酬金;
3.以上津贴、补贴及奖励由人事处按规定核定、计算、汇总后交分管人事和财务的院领导共同审批,再由财务处发放,同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福利保障支出
1.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缴交上级及基层工会费;
2.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3.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医药、探亲、托费等福利费;
4.按规定发放离退休金;
5.按规定支付各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
6.按规定缴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保险费。
(三)学生事务支出
1.按规定提取学生奖、贷、助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
2.由学生处按规定标准核发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报酬和困难学生补助;
3.核发一定额度的学生管理、教育和活动经费,由各院系、学生处和团委控制使用。
(四)公务费
公务费是行政、后勤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和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公务费包括办公、通讯、水电、印刷、交通、差旅、设备维修、会议、宣传、租赁、物业管理、培训费等费用。部分公务费(包括办公、通讯、交通、差旅费等),由财务处按二级预算管理办法每年核定包干额给各单位,由各单位控制使用。
(五)教学业务费
教学业务费是各系、图书馆、实训中心等教学单位及教学辅助单位为完成教学及科研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专用材料、实习实训费、资料购置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体育维持费等。
(六)科研支出:指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在科学研究进程中发生的支出。科研支出必须先经国家、省、市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立项后,按立项经费预算使用。
(七)设备购置费
1.家具、仪器、设备等购置费按预算核定给实训管理与设备处掌握使用;
2.图书购置费按预算核定给图书馆掌握使用。
(八)修缮费
1.房屋修缮费包括零星基建费、房屋建筑物维修费、实训室、实习基地改造费等。修缮费按核定的额度及经批准的预算由后勤保卫处掌握使用。
2.教学管理、行政部门使用的设备产生的维修费和其他设施维修费,按核定的额度及经批准的预算由实训管理与设备处掌握使用。
(九)基本建设支出
1.基本建设工程由学院后勤保卫处和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项目预算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郴州市发改委批准立项。立项后再申请财政资金拨款,按部门预算进行施工建设;
2.经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若其中需要学院自筹部分基建款源的,应由后勤保卫处编制项目的用款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交财务处,以便筹款及按进度拨款。
(十)业务招待费:指为公务接待而支出的招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部门预算中“公务费”的 2%。
(十一)后勤保障支出:指后勤保障部门为完成学院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宿舍管理、水电费、交通运输、水电设备维修费和环卫绿化费用等。根据学院相应的管理办法,按预算包干,由后勤保卫处和相关部门掌握使用。
(十二)经营支出:指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要与经营收入匹配,由经营单位根据承包协议或用款管理办法按预算执行。
第六章 经费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十九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郴州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专项结转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项结余资金年末由市财政收回。
第二十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郴州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五条 学院要严格执行郴州市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财务处要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的规定建立健全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可以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户和几个结算账户。但要严格控制银行开户数,对学院所有资金实行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应收及暂付款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上级部门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核销。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郴州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外投资(指学院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应有可行性分析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议、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学院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学院应该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重视无形资产的开发、转让和利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必须按时上缴各种应缴款项,及时清理和结算应付及暂存款,各种代管款项要分别设帐管理,准确核算其收支。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年度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定期进行财务决算,编制财务报告,并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学院收入及其支出、资产负债变动、结转、结余及其分配、专用基金变动、预算执行情况、对外投资、资产使用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同时,应结合学院具体情况设定并计算财务分析指标,如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级财务机构必须接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的审计监察,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院二级核算部门必须接受财务处的财务监督。定期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学院各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要对原始凭证、帐簿、实物、款项、财务报告、财务收支及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
据是: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湖南省、郴州市政府和教育部、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四)学院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院基建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校办产业等独立法人实体的财务管理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
第四十条 我院内部非法人实体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独立核算单位应结合本办法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