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和班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出现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章程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的基本原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遵纪守法。违纪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分。
第五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核查办理。学校必须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对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学校应当采纳。学校不得因为学生申辩或申诉而加重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根据行为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表现不合格的,应当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系学工办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处分期限从学校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毕业学年学生处分到期时间为其毕业时间。
第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或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从轻处分;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或因过失违纪,且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能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的,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五)有无法抗拒的原因或因紧急避险造成违法、违纪的。
(六)经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
(七)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四)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六)殴打劝说人员者;
(七)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八)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十)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而处分又未解除的;
(十一)其他应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的陈述;(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十二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在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奖学金;
(二)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三)享受助学金者,按助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受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均撤销干部职务;
(五)凡属考试作弊处分者,当次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或行政处罚的: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于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触犯国家刑法,构成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危害社会稳定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网络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煽动罢餐、罢课、绝食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等,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其它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打架斗殴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的行为:
(一)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怂恿他人,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5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动手打人的行为: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威胁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引起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重伤者,根据重伤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或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结伙斗殴的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或动手殴打的主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首先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者,按以上各款所列从重处分;
(八)对于动手打人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持械打人者,从重处分;邀约校内、外人员寻衅滋事、打人、斗殴者,加重处分;对被打人、证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报复者,加重处分;
(十)知情人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凡打架斗殴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拒绝或者不按时缴纳上述费用者加重处分。肇事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的,由学校学工及保卫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自的赔偿份额。
(十二)校园霸凌造成被害方轻伤的,为首者开除学籍,其他加害方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被害方严重伤害的,为首者开除学籍,并交公安机关处理,其他加害方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根据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偷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作案金额 500 元(含 5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一次作案金额 500 元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两次及两次以上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协助他人偷盗、敲诈、骗取财物,或者包庇、窝藏赃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胁迫、威逼、诱骗、抢夺等情节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在校期间多次作案的,按累计涉案价值使用以上条款,并根据情节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明知赃物而购买赃物、提供销赃窝赃条件、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消费卡账号和密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十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根据情节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照价按照校产价格及安装运输费用一览表、实训室公共财产价格及安装运输费用一览表、教学楼公共财产价格及安装运输费用一览表、宿舍公共财产价格及安装运输费用一览表等,该一览表张贴在各个场所)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 500 元及以下者,应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 500 元(含 500 元)-1000 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坏财物价值在 1000 元以上或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损坏公私财物,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损坏文物、古树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损坏公物导致自身和他人陷入危险之中,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对于破坏公物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其它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涂改、冒领、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书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公章、他人印章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文明建设与管理的违纪行为第二十六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责令其赔偿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及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阻挠、妨碍学校正常工作,或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转学、转专业、就业、评优评先、受处分等原因,在学校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外宿、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拒不搬回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违纪者承担因外宿、在外租房住宿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十一)私自占用、骗取学生公寓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公寓及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到异性学生公寓留宿或容留异性、校外人员在学生公寓留宿者,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在学生公寓饲养宠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凡不按作息时间并未经请假通宵不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晚归或不归在校外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责任自负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六)凡加入法轮功等非法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者,移交司法机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涉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及煽动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者,移交司法机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一)在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淫秽语言或淫秽图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出售(租)或组织收听(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十二)调戏、侮辱女性或进行偷窥、性骚扰等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三)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以及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无论以何种形式,用何种工具进行赌博,初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重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多次参与赌博者或赌博活动主要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赌资等条件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收缴赌博者的赌具和赌资。
(二十四)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五)在特殊管理期或重大事件中(公共卫生事件、国家安全事件等),违反上级及属地和学校有关规定,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学校正常秩序或造成学校声誉受损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在校园内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组织、代理旅游业务或其他业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本条没有列举的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参照本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节 使用网络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使用互联网络发生的下列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或法律、行政法规等;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使用互联网络发生的下列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二)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三)利用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出售(租)淫秽书刊、音像制品;
(四)利用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发布具有威胁性、不友好、侮辱他人的信息,或捏造事实有损他人声誉的信息;
(六)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或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七)散布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资源和他人数据,或其他恶作剧行为。
第七节 违反考勤制度和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 12 学时及以上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或处理:
(一)旷课累计达 12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 24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 36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 48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 60 课时及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六)擅自离校,一天算 6 学时,迟到、早退 3 次算一学时。第三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未构成作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构成作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调查与取证:
(一)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应当包括: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调查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材料等。在违纪处分处理中应当审阅上述多种证据,且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关联,以保证对违纪事实进行印证和确认;
(二)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应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进行书写,对事实经过进行详细说明,并要注明当事人(见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属单位、年级、专业、学号等基 本情况,并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
(三)调查笔录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并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
(四)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时,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有关情况。调查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名、盖章日期;
(五)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直接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六)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多个学院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过程需要保卫科介入的,由保卫科协助调查;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科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查与处分决定:
(一)各学院对拟处分学生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学院依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学院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延误处理。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因处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的,学校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学院重新进行处理并上报;
(三)由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对拟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工作处应当进行复核。拟处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六)拟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对学院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履行发文程序;
(七)学生违反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管理规定,需要给予处分、解除处分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建议;
(八)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九)规范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属学院、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2.违纪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经研究讨论作出的处分决定及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
5.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五条 送达与备案:
(一)学生处分决定书经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送达后,由被处分学生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
(二)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 留置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时,若被处分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则由处分决定书送达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在送达通知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并签名盖章,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
2.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 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满 5日即视为送达;
(三)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相关部门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十八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处分期限已满(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二)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三)以下情形不予解除处分:
1.凡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含解除处分后再次受到处分)者不得申请解除处分;
2.凡因违反政治纪律所受的各种处分不得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解除程序:
(一)要求解除处分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处分到期时间所在学期末前一个月开始受理),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和思想汇报,填写《郴州思科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并附原处分决定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学生无法提供文件者,由院部出具其受处分证明、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等,交至其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学院研究,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具体意见;
(三)学生所在学院将解除处分的具体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收集,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履行发文程序;本章规定也适用于因考试违规所受处分的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未达到处分要求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本学年度取消各级评先评优资格,取消推优入党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党员违纪还需依照党纪党规做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相近条款对违纪者给予相应处理。其他规定若与本条例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与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进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于 2024 年 4 月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