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要健全计划、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各项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范围和作价
第三条 按照教育部 2018 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列为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
(一)单价在 500 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物资设备;
(二)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
(三)土地;
(四)家具、图书资料;
(五)无偿调入或赠送给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六)特殊需要且单价 500 元以上的被服装具。
第五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二)替换性资产如轮胎、投影机灯泡等(该项中属于成套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别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第六条 新添固定资产的安装费应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基本建设投资或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新添固定资产运杂费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其它则不计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一)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第八条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账手续以保证账账、账卡及账物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职责及队伍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校产设备管理处为全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分户账、明细账和财产卡片;督促使用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工作受理固定资产的调剂、报损、报失、报废、改装、拆除等工作;检查、评估固定资产日常维护情况和使用效益;定期进行固定资产账、卡、物的核对并及时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分布、增减异动情况进行登记;做到账账、账卡及账物相符。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金额的核算每月由校产设备管理处提供上月固定资产入账金额与财务处对账做到账账相符对出现的差额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账。院、系(部)、机关处室负责本单位设备、家具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各单位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每年都要进行清查核对确保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校产设备管理处反映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一支数量恰当、思想素质好、业务熟悉的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 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应加强联系及时了解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督促其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管理、维修
第十四条 校内所属各单位所添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必须到校产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建账手续凭校产设备管理处出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报账联到财务部门报账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责任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必须到校产设备管理处办理入产手续其验收单报账联送交学校财务处以增加学校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的验收由基建部门填写验收移交单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会同校产设备管理处及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后按标的加待摊费用填制房屋、建筑物估价入账单入账待办理决算后按决算数正式办理房屋建筑入产手续。
(二)仪器设备验收由采购订货单位(人员)对照实物填写验收单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严格验收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比照教育部高教司[2000]9 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如发现损坏或质量和数量有问题应由采购订货部门与厂商联系解决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及发票等到校产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产手续。
(三)图书、家具等由使用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产手续。
第十五条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服务及创收必须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事先到校产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提交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到校产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对金额大且投入企业的资产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作为学校对校办产业的投资。
第十六条 大型专用设备在校内要实行资源共享设备由主要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学校拨一定的运行费教学使用不收费科研使用适当收费以弥补运行费用的不足。
第十七条 学校逐步增加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入专用基金账作为更新、改造、维修专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变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申请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是:经技术鉴定确实无法修复使用的;使用已超过一定的年限的;修复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 50%的;技术落后、效益差的;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视情节对责任人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调拨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保管人和负责人及校产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为做账依据固定资产调出学校须由使用单位提交报告征得校产设备管理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金额大的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报校产设备管理处冲减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借用由保管、使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校外单位借用价值在 1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校产设备管理处批准超过 1 万元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5 万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校产设备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
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